114年:醫學五(2)
40歲病人因工作意外導致顱內大量出血併重度昏迷,臨床上需施行緊急開顱手術以避免腦壓過高導致腦死。醫師讀取病人健保卡資料時發現病人曾經簽署預立醫療決定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及「維生醫療」,此時的醫療決策何者最適當?
A因非末期病人,故應告知家屬病情並獲同意後施行開顱手術
B應尊重病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及「維生醫療」意願,並給予安寧緩和醫療
C應依病情發展,先給予維生醫療支持,如預後不佳則施予安寧緩和醫療
D應告知家屬可能的嚴重後遺症,建議家屬不為病人施行手術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核心在於《病人自主權利法》(Patient Right to Autonomy Act)所賦予的「預立醫療決定」拒絕維持生命治療(LST)與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ANH)之適用範圍,特別是其僅在法定五款臨床條件(末期病人、不可逆轉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主管機關公告之難以忍受且無其他合適醫療方法之疾病)發生時才生效。若病人當下不屬於上述任一狀態,醫師仍有急救與必要治療之義務。
選項分析
- 選項A:「因非末期病人,故應告知家屬病情並獲同意後施行開顱手術」
解析:病主法規定,只有符合五款臨床條件之一時,預立醫療決定中所拒絕的維生醫療才得以不施行。此病人因顱內大量出血而重度昏迷,但此為急性且可逆傷害,尚未符合「不可逆轉昏迷」等五款條件,醫師必須依《醫療法》與急救義務,積極施行必要手術,並因病人無行為能力,依序向法定代理人(家屬)告知、取得手術同意書後實施開顱手術,符合醫療常規與法律規範 (ems.ntu.edu.tw, [bch.org.tw](https://www.bch.org.tw/health/%E9%A0%90%E7%AB%8B%E9%86%AB%E7%9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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