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早期療育( early intervention )與發展遲緩( developmental delay )的敘述,何者最不適當?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聚焦在「發展遲緩(developmental delay)」的定義、盛行率,以及「早期療育(early intervention)」的對象、目的與精神。重點在了解各發展領域的範疇,掌握我國及國際最新流行病學數據,並釐清早期療育的三早原則。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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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
「早期療育主要是針對未滿6歲的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提供必要之治療、教育與其他服務。」
我國衛福部、各縣市政府及醫療機構推動的早期療育服務,對象為0–6歲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其家庭,結合醫療、復健、特殊教育、家庭支持與社福等跨領域專業,協助減輕遲緩程度,開發潛能(ctrl.chcg.gov.tw)。選項A符合行政定義與實務運作,屬正確敘述。 -
選項B
「發展遲緩是指出生後的兒童在運動、知覺(perception)、語言、情緒(emotion)、認知(cognition)、心理(psychogenesis)、社會適應性(socio-behavior)等各方面出現一種或數種的發展落後或異常表現。」
主要發展領域常分為粗大與精細運動、語言溝通、認知、社會情緒與適應行為,並有時涵蓋視覺-知覺或神經行為面向。國際及臨床上均將發展遲緩視為在一項或多項發展領域落後,須詳加評估與介入(pubmed.ncbi.nlm.nih.gov)。選項B雖以「psychogenesis」等名詞強調心理社會因素,但仍涵蓋主要領域,屬正確敘述。 -
選項C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的統計,發展遲緩的發生率約為千分之六至千分之八。」
WHO全球估計5%–15%的兒童存在發展障礙或遲緩;另根據WHO與我國衛福部資料,發展遲緩盛行率約6%–8%(即百分之六至八),並非千分之六至八(0.6%–0.8%)(ccf.org.tw)。因此本選項將「6%–8%」誤寫為「0.6%–0.8%」,最不適當。 -
選項D
「早期療育的精神是希望提供早期發現、早期診斷及早期治療。」
國內外均強調「三早原則」(early detection、early diagnosis、early intervention/treatment),認為及早發現與評估,可把握神經可塑性黃金期,提升療育成效(tyh.com.tw)。選項D屬正確敘述。
答案解析
選項C將WHO所報告的發展遲緩盛行率(約6%–8%)錯誤描述為千分之六至千分之八(0.6%–0.8%),與公認流行病學數據明顯不符,為最不適當選項。其他選項A、B、D分別正確指出早期療育對象(0–6歲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發展遲緩的多重領域表現,以及早期療育的三早精神,皆符合臨床及政府指引。
臨床重要性
發展遲緩的早期識別與介入,可利用腦部高度可塑性期,顯著改善認知、語言、運動與社會功能。醫師及保健人員應落實定期篩檢與評估,並依「三早原則」推薦適切療育,協助孩童與家庭減輕負擔、發展最大潛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