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醫學六(2)

末期病人昏迷使用呼吸器,無法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依我國法律規定之親屬代理決定權,同意書代理簽署的優先順序為:

A配偶>成年子女、孫子女>兄弟姐妹
B父母>兄弟姐妹>成年子女、孫子女
C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
D曾祖父母>祖父母>一親等直系姻親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核我國《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關於末期病人無法自行表達意願時,由最近親屬代為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的代理簽署優先順序。

根據該條文,當末期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且未事先簽署相關意願書時,得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且親屬同意書簽署之優先順序已在法條中明訂。

選項分析

  • 選項A:配偶>成年子女、孫子女>兄弟姐妹
    法條首位為配偶,第二位為成年子女及孫子女,第三位則應為父母,第四位才是兄弟姐妹,故選項中將兄弟姐妹誤列為第三位,漏列父母;但在所有選項中,唯此選項正確指出首順位為配偶、次順位為成年子女與孫子女,後續僅列出與前三順位最接近的「兄弟姐妹」而非更遠親屬,為最接近法條原意的選項。

  • 選項B:父母>兄弟姐妹>成年子女、孫子女
    此順序與法條完全不符,首位不應為父母,順序完全顛倒。

  • 選項C: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
    首順位錯置為祖父母,完全不符條文規定。

  • 選項D:曾祖父母>祖父母>一親等直系姻親
    同樣首順位錯置,遠高於法定近親權限,與條文順序大相逕庭。

僅選項A於首二順位與法規相符,雖未盡列全部順位,但在考題給定選項中最貼合法條設定。

答案解析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明文規定:
一、配偶。
二、成年子女、孫子女。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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