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醫學六(1)
中風長期坐輪椅的 72 歲老爺爺因嗆到食物造成窒息被送到急診,老爺爺除了高血壓外,還有糖尿病,孫女要求急診醫師不要對爺爺施予急救,因為爺爺先前在 A 醫院簽署過 DNR ,醫師適當的處置為何?
A應逕行進行急救,因未經判定屬末期病人
B同意孫女所請,請孫女填寫切結書後,放棄急救病人
C聯絡 A醫院,請其傳真病人的 DNR 意願書,以決定是否該施予急救
D因病人長期有慢性病並行動困難,應考慮不予急救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核心在於「DNR(Do Not Resuscitate)」的法律效力範圍與醫師在緊急情況下的急救義務。依我國《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規定,DNR須具備末期病人身分(兩位醫師診斷)、合法簽署之意願書或同意書,並於醫療機構內存檔或註記於健保卡,方可不予施行心肺復甦;另一方面,《病人自主權利法》及緊急醫療救護相關法規明訂,醫師在患者送醫時須依法執行急救,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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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
急診醫師對因嗆到食物造成窒息而呈現呼吸或循環停頓之患者,依法須立即施行CPR與呼吸道處置。由於病人現場無可當場查證之「末期診斷」與「DNR意願書/同意書」,急診醫師不得以過去簽署之DNR為由拒絕急救,必須逕行急救。這符合《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不施行心肺復甦術須兩位醫師診斷為末期病人,並由意願人簽署意願書;末期病人無法表達意願時,須由最近親屬簽署同意書」之規定,且《病人自主權利法》明確指出醫師不得無故拖延急救義務(health.gvm.com.tw)。 -
選項B
孫女既非法定「最近親屬」(順位:配偶>子女>父母…>孫子女),無權代表簽署DNR同意書;且DNR必須在末期病人身分確認後由本人或最近親屬簽署,並完成醫院存檔或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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