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醫學五(2)

各大醫學中心都競相發展移植醫學,但是因為器官難求,等待者眾,為了鼓勵捐贈器官,某醫學中心想了一個辦法:如果在院內發現潛在捐贈者與等待移植病人配對適合,就請病人自行接觸潛在捐贈者的家屬,除了動之以情也可以直接談價碼。這樣作法的倫理法律問題不包含下列那一項?

A可能會侵犯捐贈者隱私權
B可能牽涉到器官買賣
C可能違背公平分配的規定
D可能影響健保支付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探討我國器官捐贈移植體系中,涉及的倫理法律原則,包括:器官取得之「無償原則」(禁止買賣)、「公平分配原則」(採用中央登錄系統線上自動化配對)、以及捐贈者及其家屬之「隱私權保護」。同時需釐清此種私人協商方式是否牽涉健保支付機制。

選項分析

  • 選項A 可能會侵犯捐贈者隱私權
    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及醫療院所相關規範,嚴格限制病人及家屬之醫療資訊使用範圍與對象,未經授權洩漏捐贈者或其家屬任何個人資料,即屬違法,且可能觸及刑責或民事求償責任(law.medpartner.club)。題目中讓等待移植病人直接接觸捐贈者家屬,必須先獲得家屬同意並進行去識別化;否則即違反隱私權。

  • 選項B 可能牽涉到器官買賣
    我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明訂「提供移植之器官,應以無償捐贈方式為之」,禁止任何有價交易及仲介行為,違者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及罰金(dep.mohw.gov.tw)。病人與捐贈者家屬議價,即明顯違反無償原則。

  • 選項C 可能違背公平分配的規定
    自94年起,衛生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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