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醫學四(1)

4歲男童在遊戲中,因為衝撞牆壁引起腦部廣泛性出血,送到醫院急救後,回復心跳及血壓,但持續重度昏迷、倚賴呼吸器與升壓藥物維持生命現象,隨後兩天又出現尿崩症。第 3 天由兩位腦死判定研習完訓之小兒科專科醫師和此病患之主治醫師一起經標準流程,如腦幹反射測試與自主呼吸測驗等兩次之測驗後而判定腦死。患者過世後,家屬認為判定過程之「停止呼吸器及供氧」造成病人過世。對此事件,下列何控訴最能成立?

A沒有說明做腦死判斷之理由(如器官捐贈移植)
B沒有具備神經內科、或神經外科之專科醫師參與判定
C臺灣法律沒有定義腦死
D文獻證明「停止呼吸器及供氧」會加速腦死病人走向不可逆的死亡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核心在於臺灣腦死已具法律地位,腦死判定需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及其訂定之「腦死判定準則」辦理,並須由兩位具腦死判定資格的醫師執行。程序中醫師對家屬的告知義務、判定醫師資格範圍、及腦死等同於死亡法律後果,為爭議要點。

選項分析

  • 選項A 沒有說明做腦死判斷之理由(如器官捐贈移植)
    醫師進行腦死判定前,應向家屬解釋為何要做腦死測試,說明腦死判定是確認死亡(即法律上的死亡宣告)、器官移植需求與程序等,並取得家屬同意後始可執行。未盡此告知義務,屬醫療溝通與同意程序缺失,家屬主張醫師未說明即執行最有可能成立。

  • 選項B 沒有具備神經內科、或神經外科之專科醫師參與判定
    「腦死判定準則」第十條明訂:足月出生至未滿3歲者,可由具腦死判定資格之兒科專科醫師執行;其他年齡亦可由完成訓練並取得證書之內科、外科、麻醉科、急診或兒科專科醫師判定,並須二人共同執行,其中一人宜為資深醫師(exdep.edah.org.tw)。因此,兩位完成腦死訓練的兒科專科醫師與主治醫師組成團隊,符合資格,家屬此項指控不成立。

  • 選項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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