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醫學三(1)
病人重症昏迷使用呼吸器,無法簽署醫療之知情同意書,依我國法律規定之親屬代理決定權,代理簽署的優先順序是:
A配偶>成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
B父母>兄弟姐妹>成人直系血親卑親屬
C祖父母>兄弟姐妹>曾祖父母
D祖父母>一親等直系姻親>曾祖父母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遇末期病人已失去意識,且未預立意願書時,由「最近親屬」代為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同意書的法定順位。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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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 配偶>成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
與《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規定完全相符:最近親屬依序為(1)配偶、(2)成人直系血親卑親屬、(3)父母…(hospice.org.tw) -
選項B 父母>兄弟姐妹>成人直系血親卑親屬
規定中父母為第三順位,兄弟姐妹為第四順位,成人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二順位,與法條順序不符。 -
選項C 祖父母>兄弟姐妹>曾祖父母
此組合完全跳過配偶與直系卑親屬前兩順位,錯誤。 -
選項D 祖父母>一親等直系姻親>曾祖父母
同樣省略前四順位,錯誤。
答案解析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規定,末期病人若意識昏迷或無法表達意願,且未曾預立意願書,則其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之同意書,由最近親屬代為簽署。條例明列最近親屬範圍並訂定優先順序:
- 配偶
- 成人直系血親卑親屬
- 父母
- 兄弟姐妹
- 祖父母
- 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 一親等直系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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