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醫學三(1)

40歲胰臟癌末期病人,呈現癌症惡體質( cachexia ),因疼痛難以控制入住安寧病房。病人表示,弟弟最了解他,知道自己不願意急救的意願,並已預立弟弟為醫療委任代理人。若病人昏迷時,下列家屬簽具拒絕心肺復甦術的順位,何者正確?①父母 ②配偶 ③弟弟 ④成人子女

A① ② ③ ④
B② ④ ① ③
C③ ② ④ ①
D② ① ④ ③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此題探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關於末期病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DNR)同意書簽署的權限與優先順位,並結合「醫療委任代理人」法條規定,理解在病人失去表達能力時,誰有優先簽署 DNR 的法定資格。

選項分析

  • 選項A(①②③④:父母→配偶→弟弟→成人子女)
    法條規定父母在順位上落於配偶與成人子女之前,且此題中弟弟為患者預立之醫療委任代理人,應先於父母行使簽署權,故此排序不符規定。

  • 選項B(②④①③:配偶→成人子女→父母→弟弟)
    雖然配偶與成人子女順序正確,但將父母擺在醫療委任代理人(弟弟)前,違反代理人優先於家屬簽署的規範。

  • 選項C(③②④①:弟弟→配偶→成人子女→父母)
    首先由醫療委任代理人(弟弟)簽署,其次依最近親屬順序為配偶,再為成人子女,最終為父母,完全符合《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5條及第7條第2項之規定。

  • 選項D(②①④③:配偶→父母→成人子女→弟弟)
    將父母置於成人子女與醫療委任代理人之前,且將代理人置於最後,與法定順序相悖。

答案解析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5條明定「末期病人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於其無法表達意願時,由代理人代為簽署」;第7條第2項則規範「末期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以最近親屬簽具同意書」,並依序為:配偶→成人子女(含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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