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藥學六(第1次)

依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關於得立意願書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意願人接受安寧緩和醫療或維生醫療抉擇之意願及其內容應載明於意願書上
B經意願人於意願書表示同意,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其意願註記於健保卡上
C不論老少病殘,任何民眾都可以預先簽署意願書
D意願人得自行以書面撤回其意願之意思表示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對「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以下簡稱意願書)的 4 大重點:

  1. 誰可以預立(資格條件)
  2. 意願書應記載哪些事項(內容要件)
  3. 可否註記於健保卡(行政流程)
  4. 何時、如何撤回(變更權利)

選項分析

  • 選項 A
    條例第 4 條第 2 項明定,意願書須載明「意願人接受安寧緩和醫療或維生醫療抉擇之意願及其內容」,符合規定,故正確。(hospice.org.tw)

  • 選項 B
    條例第 6-1 條規定,意願人或其醫療委任代理人在意願書表示同意後,中央主管機關應將意願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卡,故敘述正確。(hospice.org.tw)

  • 選項 C
    條例第 5 條僅允許「成年且具行為能力之人」預立意願書;未成年人僅限「末期病人」可立。並非「任何民眾」皆可預先簽署,因此此敘述錯誤。(hospice.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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