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藥學六(第1次)
臺北市及金門縣的藥師懲戒委員會分別由何機關設置之?
A臺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
B臺北市政府、衛生福利部
C都是衛生福利部
D臺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藥師懲戒委員會的設置層級—直轄市、縣(市)原則上自行設置;惟若縣(市)藥師執業人數未達 100 人,得免設,由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另設委員會統辦。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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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A 「臺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
‧臺北市係直轄市,依法應自行設置,前半正確。
‧金門縣藥師人數遠低於 100 人,依規定免設,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後半錯誤。 -
選項 B 「臺北市政府、衛生福利部」
‧臺北市政府:屬直轄市,應自行設置藥師懲戒委員會。
‧金門縣:因未滿 100 名執業藥師,懲戒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設置之委員會辦理。完全符合法規。 -
選項 C 「都是衛生福利部」
‧除非直轄市自行放棄設置,否則仍由市政府設置,故臺北市部分錯誤。 -
選項 D 「臺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
‧金門縣非臺北市轄區,更非直轄市,後半顯然錯誤。
答案解析
依「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第 2 條:「藥師懲戒委員會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但藥師執業人數合計未滿一百人之縣(市),得免設…其藥師懲戒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藥師懲戒委員會辦理。」([law.moj.gov.tw](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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