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藥學六(第1次)
某兼領藥劑生證書之藥師,受廢止藥師證書處分時,下列何者最適當?
A領有國內藥劑生證書者,需處以中止效期三年以上之處罰
B需在規定時間內,接受規定繼續教育之額外時數
C一併廢止其藥劑生證書,無論該證書是否遺失或毀損
D若其配偶也具藥師資格,則該受處分藥師於廢證後,僅可協助其配偶,擔任調劑助理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藥師或藥劑生證照遭主管機關「廢止」時,為防止當事人改以另一張有效證照繼續執業,法規採「證照併同廢止」原則。
依《藥師法》第40 條授權訂定之「藥劑生資格及管理辦法」第14 條本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藥劑生證書;其兼領有藥師證書者,一併廢止其藥師證書。同理,當藥師證書被廢止時,若其同時持有藥劑生證書,亦須同步被廢止,才能避免執業漏洞(lawplayer.com)。
選項分析
- 選項 A
規定「中止效期三年以上」與現行法無關;法規僅明定「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廢止證照」,並無「中止三年以上」之懲戒類型,故錯誤。 - 選項 B
「加重繼續教育時數」屬《藥師法》第21-1 警告/命接受一定時數繼續教育之懲戒,適用於較輕違規;已被裁罰「廢止藥師證書」屬最重處分,再要求補修學分已無意義,亦非法定配套,錯誤。 - 選項 C
依「證照併同廢止」原則,藥師證書被廢止者,如 兼領藥劑生證書,主管機關應同時廢止該藥劑生證書,無論原證書是否遺失、毀損或繳回,才可杜絕執業死角,為正確選項。 - 選項 D
法規並未賦予遭廢證藥師以「調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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