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藥學六(第1次)
下列有關臺灣清冠一號之敘述,何者錯誤?
A中藥行以臺灣清冠一號之配方為依據,以中藥飲片調製即飲包,告知患者此即為政府核定之臺灣清 冠一號,此舉可能違反藥事法
B中藥房開發食品級防疫茶,號稱「類清冠一號」,宣稱效果更溫和可以平日服用,有預防及治療之 效果,此舉可能違反藥事法
C中藥行廣告宣稱「本店會員可享有臺灣清冠一號買一送一之優惠」,此舉恐違反消費者保護法
D某中藥行大量囤積臺灣清冠一號,並哄抬價格賣給中醫診所,此舉恐違反公平交易法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臺灣清冠一號」係衛福部依藥事法第48-2條專案核准之中醫師處方用藥(NRICM101),只有獲核准的 8 家 GMP 中藥廠得製造並以「處方藥」身分供應。凡是:
-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分裝或標示者 → 違反藥事法(未經許可製造 / 偽禁藥)。
- 以食品名義宣稱治療或預防效果 → 食品跨藥品邊界,同樣違反藥事法及食安法。
- 對處方藥做任何促銷、折扣、優惠廣告 → 違反藥事法第66條藥物廣告規定,而非消保法。
- 藥品囤積、哄抬價格 → 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5條「顯失公平」行為。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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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
中藥行依公開配方自行抓飲片、做即飲包,再告知病患為「政府核定臺灣清冠一號」,屬未經許可自行製造並冒用藥品名稱,違反藥事法(未經核准製造及不實標示)。(dep.mohw.gov.tw) → 敘述「可能違反藥事法」正確。 -
選項B
將食品級「防疫茶」取名「類清冠一號」,並標榜預防或治療功效,就是食品宣稱醫療效能;依藥事法第27、82條及食安法第28條均屬違法。([dep.mohw.gov.tw](https://dep.mohw.gov.tw/PRO/fp-2732-694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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