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藥學六(第1次)

依據藥事法,藥商持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為必要藥品之許可證,如有無法繼續製造、輸入或不足供應該藥品之虞時,應至少於多久前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報?

A30天
B2個月
C3個月
D6個月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藥事法第27條之2規定「必要藥品」(essential medicines)若可能出現停產、停輸或供應不足,持證藥商必須預先向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食藥署)通報,以確保臨床用藥不中斷。核心就是「預先通報時程」的法定期限。

選項分析

  • 選項A 30天
    僅一個月準備期,遠低於法定要求,無法讓醫療體系及時啟動替代或專案輸入機制,與法規不符。

  • 選項B 2個月
    仍不足法規所訂「至少六個月」,不符。

  • 選項C 3個月
    雖較長,但仍低於法定六個月,亦不符。

  • 選項D 6個月
    完全符合藥事法第27條之2第1項:「…應至少於六個月前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報。」(cna.com.tw)

答案解析

2016 年增訂的藥事法第27條之2(2017 年 7 月 11 日並公布配套「必要藥品短缺通報登錄及專案核准製造輸入辦法」)要求:

  1. 食藥署公告的必要藥品清單經常更新,目的在確保臨床救命或無替代性用藥持續可得。
  2. 任何持證藥商只要察覺可能在製造、輸入或供應量上出現風險,必須「至少六個月前」書面通報食藥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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