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藥學六(第1次)
依據藥事法,下列對於偽藥之敘述,何者錯誤?
A舉發或緝獲偽藥,應予獎勵
B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偽藥者,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其公司或商號之名稱、地 址、負責人姓名、藥品名稱及違反情節
C明知為偽藥而販賣、供應、調劑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刑罰得併科罰金
D查獲之偽藥,如係本國製造,經檢驗後仍可改製使用者,可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派 員監督原製造廠商限期改製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藥事法對「偽藥」之行政處分、刑事責任與後續處置各有明文規定。必須掌握:
- 舉發或緝獲獎勵(§81);
- 行政公告處分(§78);
- 刑事處罰(§83);
- 查獲後處置區分「偽藥」與「劣藥」(§79)。本題即考查考生能否分辨不同條文的適用對象與處分內容。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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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
「舉發或緝獲偽藥,應予獎勵」—符合藥事法第81條文字,屬正確敘述。 (laws.taipei.gov.tw) -
選項B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偽藥者,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與第78條第1項第2款完全一致,屬正確。 (6laws.net) -
選項C
「明知為偽藥而販賣……處刑罰得併科罰金」—即第83條第1項規定,正確。 ([laws.taipei.gov.tw](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LawSearch/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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