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藥學六(第1次)
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之規定,下列何種情形非屬所稱之嚴重不良反應?
A皮膚過敏
B暫時性失能
C永久性失能
D導致使用者住院治療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12 條 2 項明訂「嚴重不良反應」(serious adverse reaction, SAR) 的判定標準。凡具死亡、危及生命、暫時或永久性失能、胎嬰兒先天性畸形或須住院治療之任一情形,即屬嚴重不良反應;未達上述門檻者僅屬一般不良反應。(law.moj.gov.tw)
選項分析
-
選項 A 皮膚過敏
常見臨床呈現為局部紅腫、搔癢或接觸性皮膚炎,通常停用產品及對症治療即可恢復,不符合法條列舉之五大嚴重標準。 -
選項 B 暫時性失能
法條明列「暫時或永久性失能」即屬嚴重不良反應,故屬於 SAR。 -
選項 C 永久性失能
與上項相同,屬法條明列情形,為 SAR。 -
選項 D 導致使用者住院治療
「導致住院治療」為條文第 5 款,亦屬 SAR。
答案解析
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12 條 2 項,嚴重不良反應限於:
- 死亡
- 危及生命
- 暫時或永久性失能
- 胎嬰兒先天性畸形
- 住院治療
皮膚過敏雖常見,惟多屬輕微或中度反應,法條並
...(解析預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