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藥學四(第2次)

有關「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對藥品調製之規範,下列何者錯誤?

A調製作業紀錄內容應包括處方醫師姓名
B調製藥品之容器或包裝,應載明調製日期
C交付調製藥品時,應告知交付對象或於藥品包裝標示該藥品為依醫師處方調製
D社區藥局執行無菌調製,應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111 年 7 月 20 日修正施行)第二章〈西藥〉第 32~36 條,明訂藥品調製(compounding)之紀錄、標示與無菌調製核准要件。考題即針對這些條文細節,要求辨識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選項 A 調製作業紀錄內容應包括處方醫師姓名
    準則第 32 條列示調製紀錄僅須「調製藥事人員姓名、調製日期、用於調製之藥品名稱及數量、完成調製之藥品數量」,並未要求處方醫師姓名,因此此敘述與條文不符。(law.moj.gov.tw)

  • 選項 B 調製藥品之容器或包裝,應載明調製日期
    第 34 條明確規定容器或包裝標示須含「藥品名稱、調製日期、使用期限、貯存條件」;敘述正確。(law.moj.gov.tw)

  • 選項 C 交付調製藥品時,應告知交付對象或於藥品包裝標示該藥品為依醫師處方調製
    第 35 條確有此要求;敘述正確。(law.moj.gov.tw)

  • 選項 D 社區藥局執行無菌調製,應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第 36 條規定醫療機構或藥局(含社區藥局)執行無菌調製前須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且僅評鑑合格醫院得免;敘述正確。(law.moj.gov.tw)

答案解析

準則第 32 條之調製紀錄重點在於「誰、何時、用什麼原料、做出多少成品」,並未追列處方醫師資料;處方醫師姓名已於處方確認階段(第 19 條)取得,不須重複寫入調製紀錄。其餘三條文(34、35、36 條)分別涉及標示、交付告知及無菌調製核准,題目敘述均與法規一致。因此唯一錯誤的是選項 A。

核心知識點

  1. 調製紀錄(Art. 32):須含調製人員姓名、調製日期、原料名稱數量、成品數量;「不含」處方醫師姓名。
  2. 調製標示(Art. 34):容器/包裝必載明藥品名稱、調製日期、使用期限、貯存條件。
  3. 交付告知(Art. 35):交付時須告知或標示「依醫師處方調製」。
  4. 無菌調製(Art. 36):社區藥局欲執行,須先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評鑑合格醫院得免。

掌握上述條文,可迅速判斷考題關於紀錄、標示與無菌調製之正確性,亦為藥事法規應考關鍵。

臨床重要性

落實調製紀錄與標示,有助於日後品質追溯及病患安全;無菌調製須經核准,確保無菌環境與人員訓練達標,避免重症病患因污染製劑引發敗血症。

新政策/指引改變

本準則於 111 年 7 月 20 日大幅修正,新增無菌調製完整章節與調製標示規定。本題內容均源自最新條文,截至 2025 年仍為現行法規;未來若 TFDA 進一步放寬醫院無菌調製免核准範圍,或增列電子化紀錄格式,考生須留意公告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