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藥學六(第2次)
藥害救濟及預防接種救濟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分別為何?
A藥害救濟基金會、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B藥害救濟基金會、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C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
D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確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定義必須回到各母法。
- 《藥害救濟法》第2條載明:本法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law.moj.gov.tw)
- 《傳染病防治法》第2條亦明定: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而第5條進一步授權其設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law.moj.gov.tw)
因此,無論「藥害救濟」或「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在中央層級皆由衛生福利部統籌;各署(TFDA、CDC)僅屬執行機關,並非法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選項分析
- 選項A 藥害救濟基金會並非主管機關,而是受託管理基金的財團法人;預防接種救濟亦非TFDA業務 → 兩者皆錯。
- 選項B 第一項同A錯;第二項CDC屬衛福部之執行單位,仍非「中央主管機關」 → 兩者皆錯。
- 選項C 兩項皆指「衛生福利部」,完全符合兩部法律對中央主管機關的定義 → 正確。
- 選項D TFDA、國健署皆隸屬衛福部,性質與B相同,非法定中央主管機關 → 兩者皆錯。
答案解析
法條層級確認是判題關鍵。《藥害救濟法》第2條與《傳染病防治法》第2條均將中央主管機關定位為衛福部;任何下轄署(TFDA、CDC、HPA)僅負責實務執行與專責審議,並不改變中央主管機關的法定位階。因此正確答案為「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選項C)。
核心知識點
- 法規辨識:遇到「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字樣,須直接檢索該專法第2條(總則)以確認;多數衛生相關法律皆指衛福部。
- 藥害救濟制度:依《藥害救濟法》,基金由「藥害救濟基金會」受託管理,但主管機關仍為衛福部。
-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VICP):法源為《傳染病防治法》第5條;基金、審議與給付由衛福部指揮,實務上委由CDC承辦。
- 考試陷阱:常以「執行機關」或「基金會」誤導考生,務必分清「主管機關」vs「受託/執行單位」。
臨床重要性
臨床醫師說明藥品或疫苗風險時,應告知病人若發生嚴重不良反應,可向衛福部管轄的救濟制度申請補償;正確指引可提升病患信任並減少醫療爭議。
新政策/指引改變
自2013年行政院衛生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後,兩救濟制度之中央主管機關即固定為衛福部,迄2025年未再修正。未來若再有組織改造,考生仍須以最新修法條文為準,但目前考題仍應答「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