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藥學六(第2次)

依傳染病防治法,為因應COVID-19公共衛生事件,得報請行政院同意設置下列何者?

A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B中央傳染病防治中心
C中央傳染病管制局
D中央緊急應變局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傳染病防治法第17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疾管署)於國內、外流行疫情嚴重,確有統籌整合各部會、防疫人力與資源之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同意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Central Epidemic Command Center, CECC)」,並指派指揮官統一指揮各級政府與相關單位之防疫工作。(law.moj.gov.tw)

選項分析

  • 選項A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法條直接列名,且自2003 SARS、2009 H1N1、2020 COVID-19 皆係依此條規定由行政院核定成立,符合題意。
  • 選項B 中央傳染病防治中心
    法規及組織法無此名稱;疾管署下雖設有多個「防治中心」(例:蚊媒傳染病防治研究中心) 但非需行政院核定之臨時跨部會指揮體系。
  • 選項C 中央傳染病管制局
    1999 年以前曾有「中央傳染病防治所」,但現行組織已整併為疾管署 (Taiwan CDC);法條並未授權成立此一「局」級臨時機構。
  • 選項D 中央緊急應變局
    為想像性名稱,現行災防體系中僅有「國家級災害應變中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與傳染病防治法第17條無關。

答案解析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17條,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之公共衛生事件,衛生福利部得報請行政院同意,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統一指揮、督導及協調跨部會防疫作業。故正確答案為選項A。

核心知識點

  1. 法源:傳染病防治法第17條—行政院核定可設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屬臨時跨部會指揮體系。
  2. 組織功能:由衛福部長或指派官員任總指揮官,整合各部會、地方政府、國軍與民間資源,統籌疫情監測、邊境管制、醫療量能、物資調度與風險溝通。
  3. 歷年實例:SARS(2003)、H1N1(2009)、EV71(2008)、COVID-19(2020-2024) 均依此條成立 CECC。
  4. 考點提醒:考題常以「得報請行政院同意成立」辨識「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需區分平時常設單位(衛福部疾病管制署、流行疫情指揮官會議等)與非常時期臨時指揮體系。

臨床重要性

CECC 可快速下達跨部會「一條鞭」防疫命令(邊境檢疫、口罩徵用、社交距離、疫苗接種政策等),醫護人員必須瞭解其法源依據與權責,以確保臨床及公共衛生措施具合法性並配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