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藥學六(第2次)

民國110年入學之藥學系學生,如畢業後欲從事中藥製劑製造供應及調劑,應修習中藥課程標準為何?

A中藥16學分及中藥場域實習80小時
B中藥16學分及中藥場域實習160小時
C中藥17學分及中藥場域實習80小時
D中藥17學分及中藥場域實習160小時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藥師從事中藥製劑製造、供應及調劑應修習中藥課程標準」於民國109 年5 月28 日修正,自109 學年度(110學年度亦屬其後入學)起適用。新制將

  1. 中藥相關課程總學分由16 學分增為17 學分
  2. 另新增必修160 小時之中藥場域實習
    未達上述標準者,不得以藥師身分從事中藥製劑之製造、供應與調劑。(mohw.gov.tw)

選項分析

  • 選項 A 「16 學分+80 小時」
     舊制雖為16 學分,但過去並未強制80 小時實習;且新制已改為17 學分與160 小時,故錯。
  • 選項 B 「16 學分+160 小時」
     仍沿用舊學分數,與現行17 學分不符,故錯。
  • 選項 C 「17 學分+80 小時」
     學分數正確,但實習時數不足法規要求之160 小時,故錯。
  • 選項 D 「17 學分+160 小時」
     完全符合109 學年度後入學藥學系學生的最新規定,為正確答案。(taiwan-pharma.org.tw)

答案解析

依109 年修正發布之標準,凡民國109 學年度(含之後,故110年入學亦包括在內)入學之藥學系學生,若畢業後欲以藥師身分辦理中藥製劑製造、供應及調劑,必須在大學期間或畢業後:

  1. 修畢中藥相關科目「至少17 學分」,且科目必含中醫概論、現代本草學、中藥藥物學、方劑學等六大課程架構
  2. 完成「160 小時」之中藥實習,實習場域須為衛福部認可之醫院中藥局、藥局或中藥製藥廠。
    完成上述並取得證明後,方得於藥師執業登記時申請辦理中藥業務。故答案選 D。

核心知識點

  1. 法規面:藥師法第15條第2項+「藥師從事中藥製劑製造供應及調劑應修習中藥課程標準」(109.05.28修正)。
  2. 變動重點:
    • 學分:16→17(新增中醫概論1學分、現代本草學1學分、增加中藥藥物學學分配置)
    • 實習:首次納入160 小時中藥實習
  3. 考試提醒:遇到題目須先判斷「入學年度」;109學年度以前仍用舊制,109學年度起用新制(17 學分+160 小時)。

臨床重要性

落實學分與實習雙軌訓練,確保藥師具備中藥調劑、藥材鑑別及不良反應監測能力,降低中藥用藥風險並促進與中醫師之跨專業合作。

新政策/指引改變

修正前:16 學分、不強制實習
修正後(109學年度起):17 學分+160 小時實習
未來趨勢:衛福部已於113 年預告進一步修正草案,可能對實習場域或學分抵免方式再行微調,考生應留意最新法規動態。(dep.mohw.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