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藥學六(第2次)

下列有關藥師懲戒委員會之敘述,何者錯誤?

A藥師懲戒委員會之委員,應就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藥學、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 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B藥師懲戒委員會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
C藥師懲戒委員會應將移付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之藥師,並限其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提 出答辯或於指定期日到會陳述;未依限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者,藥師懲戒委員會得逕行決議
D被懲戒人對於藥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翌日起二十日內,向藥師懲戒覆審 委員會請求覆審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藥師懲戒委員會與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組成、設置及程序均依「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規定。考題鎖定於①委員組成比例、②設置機關、③告知與答辯期限、④覆審救濟期限四大要點,要求分辨何者與現行法規不符。

選項分析

  • 選項A
    法規第3條第3項規定:「委員…其中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law.moj.gov.tw)
    題干卻寫成「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將下限比例大幅提高,與法條明顯不符,屬錯誤敘述。

  • 選項B
    第2條明定:藥師懲戒委員會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若該縣(市)執業藥師未滿100人,則改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law.moj.gov.tw)
    故「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符合規定,正確。

  • 選項C
    第10條載明:應通知被付懲戒藥師並限其自通知送達翌日起20日內提出答辯或至會陳述,逾期得逕行決議。([law.moj.gov.tw](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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