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藥學六(第2次)
依據藥事法,有關西藥、中藥販賣業者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兼任藥師可以駐店管理西藥販賣業者之藥品及其買賣
B專任藥劑生可以駐店管理西藥販賣業者售賣麻醉藥品
C專任中醫師可以駐店管理中藥販賣業者之藥品及其買賣
D分設營業處所,得無需聘請藥師駐店管理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藥品零售行業的專業人員配置屬《藥事法》第28條的重點規定。條文明確區分西藥販賣業者與中藥販賣業者,並對駐店管理人的資格、是否可為藥劑生以及分設營業處所等情形作出界定。考生必須熟悉「專任 vs. 兼任」、「藥師 vs. 藥劑生」、「是否販售麻醉藥品」與「中醫師可否擔任管理人」這四個鑑別點。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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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
《藥事法》第28條規定西藥販賣業者「應由專任藥師駐店管理」。條文採「專任」為要件,兼任藥師不得充任管理人,故此敘述錯誤。(law.moj.gov.tw) -
選項B
條文但書:「不售賣麻醉藥品者,得由專任藥劑生為之。」亦即只要售賣麻醉藥品,就必須由專任藥師,藥劑生不得勝任。選項宣稱「專任藥劑生可以…售賣麻醉藥品」,與法相悖,故錯誤。(law.moj.gov.tw) -
選項C
同條第二項明定:「中藥販賣業者…應由專任中醫師或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或藥劑生駐店管理。」專任中醫師屬合法管理人員,因此敘述正確。(law.moj.gov.tw) -
選項D
第三項規定分設營業處所者「仍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因此不論分店或本店都須聘請合格管理人,不得「無需聘請藥師」。選項敘述與法抵觸,錯誤。(law.moj.gov.tw)
答案解析
《藥事法》第28條建立了藥品販售安全把關機制:
- 西藥販賣業者原則上必須配置「專任藥師」。
- 只有在「不販售麻醉藥品」的前提下,才得降階由「專任藥劑生」管理。
- 中藥販賣業者的專業門檻則放寬為「專任中醫師」或受正式中藥訓練的藥師/藥劑生。
- 同一法人如有多處營業據點,仍須逐店符合上述配置規範。
比對四個選項,只有 C 完全符合條文,故正確答案為 C。
核心知識點
- 法規定位
‧《藥事法》第28條:藥品販賣業者之駐店管理人資格 - 鑑別重點
‧「專任」必須全職駐店;兼任不符合法規
‧西藥販賣業:專任藥師為原則;僅在「無麻醉藥品」情形下可由專任藥劑生
‧中藥販賣業:專任中醫師或修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藥劑生
‧分設營業處所亦應各自配置合格管理人 - 關聯法規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14條:販售管制藥品需置管制藥品管理人(多考延伸) - 建議複習
‧藥師、藥劑生法定職責與差異
‧麻醉藥品與其他管制藥品的管理層級
‧中藥販賣之歷次修法與「中藥從業人員」資格發展
臨床重要性
零售端若缺乏足夠專業人員把關,將增加錯誤用藥與濫用麻醉藥品風險。理解第28條有助於藥事人員在執業時確保法規遵循並保障用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