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藥學六(第2次)
依據藥事法,對於藥商的管理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藥商申請停業,應將藥商許可執照及藥物許可證隨繳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每次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 過半年
B民國82年2月5日前列冊登記之中藥商,得從事非屬中醫師處方藥品之零售業務
C藥商持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為必要藥品之許可證,如有無法繼續製造、輸入或不足供應該藥 品之虞時,應至少於三個月前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報
D凡取得藥師執照者,即可於中藥製造業擔任駐廠監製藥師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藥事法第 2 章「藥商之管理」與第 103 條過渡條款,規範了藥商停、歇、復業程序,必要藥品供應通報,以及西藥/中藥製造、販賣業的人員資格。考題以條文細節(停業最長期間、必要藥品通報時限、駐廠監製人員資格)與已列冊中藥商得零售之範圍為測驗重點。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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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A
藥事法第 27-1 條規定:「藥商申請停業…每次停業期間不得超過一年」。題幹寫「最長不得超過半年」,與條文不符,故錯誤。(law.moj.gov.tw) -
選項 B
第 103 條過渡條款載明:82 年 2 月 5 日前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列冊登記者,其業務範圍含「中藥材及非屬中醫師處方藥品之零售」。與題述一致,為正確敘述。(president.gov.tw) -
選項 C
藥事法第 27-2 條要求必要藥品持證藥商若無法持續供應,須「至少於六個月前」通報。題幹寫「三個月前」,與條文不符,故錯誤。(law.moj.gov.tw) -
選項 D
第 29 條規定:中藥製造業駐廠監製人員須為「專任中醫師或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並非任何取得藥師執照者皆可,故題敘錯誤。(law.moj.gov.tw)
答案解析
本題考查考生對藥事法條文細節的熟悉程度。
- 停業期限:第 27-1 條明訂上限為一年,並須於期滿前 30 日申請復業或續停。
- 必要藥品不足:為確保供應安全,第 27-2 條將提前通報時點設為「至少六個月」。
- 駐廠監製資格:中藥製造業注重傳統處方正確性,故要求 TCM 專長背景(中醫師或受訓藥師)。
- 過渡條款:立法者為保障傳統中藥商生計,第 103 條允許已列冊者延續「非中醫師處方藥」零售。
綜合比對,可確定唯有選項 B 完全符合現行條文,為正確答案。
核心知識點
- 藥事法第 27-1:藥商停、歇、復業流程與一年上限。
- 藥事法第 27-2:必要藥品「六個月前」通報機制。
- 藥事法第 29:西藥/中藥製造業駐廠監製人員資格差異。
- 藥事法第 103 條:82/02/05 前列冊中藥商之既有權益與零售範圍。
熟記上述條文並留意過渡性規定,可迅速判斷類似法規考題。
臨床重要性
必要藥品供應通報制度直接影響臨床用藥安全;法規要求六個月預警,藥師與醫療機構應密切關注,以利提前尋找替代品或預作庫存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