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藥學六(第2次)
依據藥事法,對於藥商的管理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藥商申請停業,應將藥商許可執照及藥物許可證隨繳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每次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 過半年
B民國82年2月5日前列冊登記之中藥商,得從事非屬中醫師處方藥品之零售業務
C藥商持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為必要藥品之許可證,如有無法繼續製造、輸入或不足供應該藥 品之虞時,應至少於三個月前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報
D凡取得藥師執照者,即可於中藥製造業擔任駐廠監製藥師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藥事法第 2 章「藥商之管理」與第 103 條過渡條款,規範了藥商停、歇、復業程序,必要藥品供應通報,以及西藥/中藥製造、販賣業的人員資格。考題以條文細節(停業最長期間、必要藥品通報時限、駐廠監製人員資格)與已列冊中藥商得零售之範圍為測驗重點。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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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A
藥事法第 27-1 條規定:「藥商申請停業…每次停業期間不得超過一年」。題幹寫「最長不得超過半年」,與條文不符,故錯誤。(law.moj.gov.tw) -
選項 B
第 103 條過渡條款載明:82 年 2 月 5 日前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列冊登記者,其業務範圍含「中藥材及非屬中醫師處方藥品之零售」。與題述一致,為正確敘述。(president.gov.tw) -
選項 C
藥事法第 27-2 條要求必要藥品持證藥商若無法持續供應,須「至少於六個月前」通報。題幹寫「三個月前」,與條文不符,故錯誤。([law.moj.gov.tw](https://law.moj.gov.t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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