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藥學六(第2次)

依據藥事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為偽藥
B所含有效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核准不符者為劣藥
C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為劣藥
D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者為偽藥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藥事法對「偽藥」與「劣藥」有明確條文定義。

  1. 偽藥(第20條)—任何核准藥品若有下列情形即屬偽藥:
    (1)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2) 有效成分名稱與核准不符;(3) 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4) 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標示。(6laws.net)
  2. 劣藥(第21條)—核准藥品經稽查或檢驗,若有效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核准不符,或其他八大瑕疵,皆屬劣藥。(6laws.net)

題幹即在考查考生能否準確分辨條文中對「偽藥」「劣藥」之歸類。

選項分析

  • 選項A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為偽藥」—符合偽藥第20條第1款(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判斷正確。(6laws.net)

  • 選項B
    「所含有效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核准不符者為劣藥」—符合劣藥第21條第2款(有效成分質、量、強度與核准不符)。判斷正確。(6laws.net)

  • 選項C
    「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為劣藥」—實際上,抽換或摻雜他人產品列於偽藥第20條第3款,屬偽藥而非劣藥,因此敘述錯誤。(6laws.net)

  • 選項D
    「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者為偽藥」—符合偽藥第20條第4款(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標示)。判斷正確。(6laws.net)

答案解析

偽藥第20條明列「抽換或摻雜」行為屬偽藥,並未歸於劣藥;選項C把此行為誤歸劣藥,與條文不符,故為唯一錯誤選項。答案:C。

核心知識點

  1. 偽藥(Pharmaceutical counterfeit):未經核准、成分名稱不符、抽換/摻雜、塗改效期標示。
  2. 劣藥(Substandard drug):有效成分質量/強度不符、非法添加、污染、變質、超效期等八大瑕疵。
  3. 記憶口訣(僅供參考):「未批名、換期、抽摻」→偽藥;「質量強度差、污變超期」→劣藥。
    熟悉條文能快速判斷題目類型,並延伸至罰則(偽藥§82、劣藥§85)於臨床/執業風險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