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藥學六(第2次)

下列違反藥事法之情事,何者屬行政罰?

A擅用或冒用他人藥品之名稱、仿單或標籤者
B輸入禁藥
C製造藥品擅自添加非法定防腐劑者
D製造之藥品,被查獲有顯明變色、混濁、沈澱、潮解或已腐化分解者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藥事法將違規藥品區分為「偽藥、禁藥、劣藥、不良醫療器材」四大類,並依違規情節分流至刑事處罰(罰則章第 82~87 條)或行政裁罰(稽查及取締章第 77~80 條、行政罰章第 92 條)。

  1. 偽藥、禁藥──多屬刑事犯罪,最高可處十年以下徒刑(第 82 條)或七年以下徒刑(第 83 條)。
  2. 劣藥──只有「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擅加非法定著色劑/防腐劑等)列入第 85 條刑罰;其餘款次(例如顯明變色、混濁、沉澱、潮解、腐化分解等)僅屬行政裁罰與行政處分。(law.moj.gov.tw)

選項分析

  • 選項 A 擅用或冒用他人藥品之名稱、仿單或標籤
    ‣ 依藥事法第 86 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00 萬元以下罰金,屬刑事罰。(law.moj.gov.tw)
  • 選項 B 輸入禁藥
    ‣ 藥事法第 82 條規定,「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屬刑事罰。([law.moj.gov.tw](https://law.moj.gov.tw/LawCla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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