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藥學六(第2次)

下列違反藥事法之情事,何者屬行政罰?

A擅用或冒用他人藥品之名稱、仿單或標籤者
B輸入禁藥
C製造藥品擅自添加非法定防腐劑者
D製造之藥品,被查獲有顯明變色、混濁、沈澱、潮解或已腐化分解者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藥事法將違規藥品區分為「偽藥、禁藥、劣藥、不良醫療器材」四大類,並依違規情節分流至刑事處罰(罰則章第 82~87 條)或行政裁罰(稽查及取締章第 77~80 條、行政罰章第 92 條)。

  1. 偽藥、禁藥──多屬刑事犯罪,最高可處十年以下徒刑(第 82 條)或七年以下徒刑(第 83 條)。
  2. 劣藥──只有「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擅加非法定著色劑/防腐劑等)列入第 85 條刑罰;其餘款次(例如顯明變色、混濁、沉澱、潮解、腐化分解等)僅屬行政裁罰與行政處分。(law.moj.gov.tw)

選項分析

  • 選項 A 擅用或冒用他人藥品之名稱、仿單或標籤
    ‣ 依藥事法第 86 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00 萬元以下罰金,屬刑事罰。(law.moj.gov.tw)
  • 選項 B 輸入禁藥
    ‣ 藥事法第 82 條規定,「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屬刑事罰。(law.moj.gov.tw)
  • 選項 C 製造藥品擅自添加非法定防腐劑者
    ‣ 該行為落在劣藥第 21 條第 1 款,藥事法第 85 條明訂「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劣藥」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仍為刑事罰。(law.moj.gov.tw)
  • 選項 D 製造之藥品被查獲有顯明變色、混濁、沈澱、潮解或已腐化分解者
    ‣ 屬劣藥第 21 條第 4 款。該款未列入第 85 條刑事處罰,只適用稽查及取締章第 78 條第 1 項第 3 款「公告、廢證、停業」及第 92 條「3 萬至 200 萬元罰鍰」等行政制裁,因此屬行政罰。(law.moj.gov.tw)

答案解析

藥事法的刑責範圍(第 82~87 條)鎖定偽藥、禁藥,以及「劣藥第 21 條第 1 款」──也就是擅自添加非法定添加物。相較之下,劣藥第 21 條第 2~8 款(含明顯變質、混濁、變色等)僅列入行政裁罰與行政處分,並未入刑。因此四個選項中,只有 D 符合「違反藥事法而僅受行政罰」之要件,其餘 A、B、C 皆屬刑事犯罪。正確答案為 D。

核心知識點

  1. 偽藥(第 20 條)、劣藥(第 21 條)、禁藥(第 22 條)之定義要背熟,特別留意劣藥 21-1 與 21-4 的差異。
  2. 刑事罰定位:
    • 第 82 條:製造/輸入偽藥或禁藥
    • 第 83 條:販賣、供應、陳列偽藥或禁藥
    • 第 85 條:僅限「劣藥第 21 條第 1 款」
    • 第 86 條:冒用名稱、標籤、仿單
  3. 行政裁罰與行政處分:第 78 條、第 92 條。劣藥第 21 條第 2~8 款屬行政路徑。
  4. 考試常以「非法定添加物」(刑罰) 與「變色混濁潮解」(行政罰) 做鑑別;背熟可快速排除選項。

臨床重要性

了解偽藥、劣藥、禁藥的分類,有助臨床藥師在收受藥品時即時判別疑似違法品並回報主管機關,避免刑責與病患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