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藥學六(第2次)
根據藥事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製造或輸入偽藥、禁藥者,應由原核准機關,廢止其全部藥物許可證、藥商許可執照、藥物製造許 可及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B藥品許可證未申請展延者,其製造或輸入之業者,應即通知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並於依法認定 應回收之日起二個月內收回市售品
C查獲之劣藥如為核准輸入者,應即封存,並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責令原進口商限期退 運出口,屆期未能退貨者,沒入銷燬之
D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藥事法第78~80條係規範偽藥、劣藥、禁藥之行政處分及藥品回收義務。第78條屬「廢(撤)照」處分,第79條是對查獲產品之沒入、銷燬或退運處置,第80條則強制業者於特定情形「通知並回收」市售品與庫存品,但並未於母法明定固定時限,而是授權子法《藥品回收處理辦法》按風險分級設定 24 小時~60 日不等的期限。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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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
內容等同藥事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製造或輸入偽藥、禁藥…廢止其全部藥物許可證、藥商許可執照…」(6laws.net)
無錯誤。 -
選項B
母法第80條第1項第5款確實規定「製造、輸入藥物許可證未申請展延」時須通知並回收,但條文用語為「並依規定期限收回市售品」,未載明「二個月」;實務上回收期限依《藥品回收處理辦法》按 Class I~III 分別為 24 小時、72 小時、10 日,最長 60 日,不是固定二個月。故將時限寫成「二個月內」違反現行法。(6laws.net) -
選項C
符合第79條第1項但書後段:「查獲之劣藥…如係核准輸入者,應即封存…責令原進口商限期退運出口,屆期未能退貨者,沒入銷燬之」。(6laws.net)
正確無誤。 -
選項D
完全符合第79條第1項前段:「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6laws.net)
正確無誤。
答案解析
藥事法對回收時限僅授權子法規定,母法並未明確寫「二個月」。題幹將此時限直接寫進母法條文,與現行立法不符,因此錯誤的是選項 B。
核心知識點
- 藥事法第78條:
- 製造或輸入偽藥/禁藥 → 原核准機關「全面廢照」。
- 藥事法第79條:
- 偽藥、禁藥 → 直接沒入銷燬。
- 劣藥(核准輸入)→ 封存+限期退運,逾期沒燬。
- 藥事法第80條:七款回收事由(許可證未展延、偽藥等)。
- 僅說「依規定期限」回收;實際期限依《藥品回收處理辦法》按 recall class 最長 60 日。
- 考題常以「二個月內」混淆,須注意母法與子法差異。
熟記 78、79、80 條核心條文與行政處分種類(廢照/公告停業/沒入銷燬/退運),並分辨母法只授權、不載明具體期限的回收規定,以避免選項陷阱。
臨床重要性
臨床藥師、藥局負責人遇到藥品被公告回收(包括許可證未展延)須即時通知並於子法規定期限內回收;違反則涉第91、94條罰則,且可能被追溯行政責任。了解法條可確保合法經營與病患用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