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藥學六(第2次)
高博士與其研發團隊開發出治療心臟病之處方藥順利上市,有關藥事法對於此藥品廣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①得藉採訪或報導開發過程為宣傳 ②藥品廣告核准之有效期間是一年 ③不得於廣播及電視廣告 ④高博士可用個人名義向衛生單位申請藥品廣告
A僅②③
B①②③
C②③④
D①④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藥品屬高度管制商品,其對一般大眾之廣告必須符合法律規定。臺灣《藥事法》第七章「藥物廣告之管理」對「廣告型態禁止事項」「刊播媒體限制」「核准有效期間」及「申請主體」均有明確條文。本題考察考生對上述四大面向之熟悉程度。
選項分析
-
選項① 得藉採訪或報導開發過程為宣傳
《藥事法》第68條列舉禁止方式之第3款明定「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屬違法,任何內容只要具備廣告意圖即被視為藥物廣告而受禁(6laws.net)。故①為錯誤敘述。 -
選項② 藥品廣告核准之有效期間是一年
《藥事法》第66條之1第1項:「藥物廣告經核准者,其有效期間為一年……期滿仍需繼續廣告者,得申請展延。」(6laws.net)。故②為正確敘述。 -
選項③ 不得於廣播及電視廣告
《藥事法》第67條規定,須由醫師處方或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藥品,其廣告「以登載於學術性醫療刊物為限」,等同排除對一般大眾之電視、廣播等大眾媒體刊播(6laws.net)。故③為正確敘述。 -
選項④ 高博士可用個人名義向衛生單位申請藥品廣告
依中央及地方衛生機關「藥品廣告申請與展延審查須知」,申請人須為持有藥商許可執照及該藥品許可證之「藥商」,需以公司章提出,個人名義不符資格(service.gov.taipei)。故④為錯誤敘述。
答案解析
錯誤敘述為①與④,因此正確選項為 D。
考題關鍵:
- 禁止型態(Art.68)—任何變相採訪、報導皆屬違法廣告。
- 有效期間(Art.66-1)—核准僅一年,須按年展延。
- 媒體限制(Art.67)—處方藥僅能出現在醫療專業刊物。
- 申請主體—需為持證藥商,不得以個人名義申請。
核心知識點
- 法條定位:
• Art.66-1:藥物廣告核准期限 1 年,可逐年展延
• Art.67:處方藥廣告僅限醫學專刊,禁止對大眾媒體
• Art.68:禁止方式—假借名義、書刊保證、採訪報導等 - 審查流程:申請人須同時具「藥商許可執照」與「藥品許可證」,繳交核定表、文案並於期限前辦理展延。
- 考生須熟記:任何「軟性採訪」若夾帶功效暗示,即構成違法藥品廣告;有效期滿未展延視同無照廣告,最高可依 Art.92 處新臺幣 50–250 萬罰鍰並勒令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