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藥學六(第2次)
有關藥事法對於藥品廣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某報社於報紙刊播與衛生主管機關原核准不符之藥品廣告,可對該報社處行政罰鍰
B因藥品許可證已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故藥商可截取藥品許可證之處方內容、效能及注意事項之文 字圖畫,作為藥品廣告自行刊登
C某報社接受委託刊登藥品廣告,轄區衛生主管機關因稽查之需要,要求其提供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 名、身分證字號及電話等資料時,報社不可拒絕
D醫師處方藥之廣告,只能刊登於學術性醫療刊物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藥品廣告屬《藥事法》第七章所管轄。重點包括:
- 刊播前必須取得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66Ⅰ)。
- 登載、刊播期間不得擅改原核准內容(§66Ⅱ)。
- 傳播業者不得刊播未經核准或與核准不符之廣告,違者受罰(§66Ⅲ,§95Ⅰ)。
- 傳播業者須保存並於要求時提供委託者資料,不得拒絕(§66Ⅳ,§95Ⅱ)。
- 醫師處方藥廣告僅得投放於醫療、藥學等專業性刊物,禁止對一般大眾宣傳(處方藥廣告審查原則)。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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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
報社刊登與核准內容不符之藥品廣告,已違反 §66Ⅲ;傳播業者依 §95Ⅰ 可被裁處新臺幣20萬~500萬元罰鍰。故敘述正確。(president.gov.tw) -
選項B
雖已取得藥品許可證,但任何藥品廣告仍須「事前送審」並不得擅自變更 (§66Ⅰ、Ⅱ)。擷取仿單內容自行刊登,未經核准即屬違規,因此此敘述錯誤。(president.gov.tw) -
選項C
傳播業者須自廣告日起六個月保存並於主管機關要求時提供委託者之姓名、證號、地址、電話等資料,不得拒絕 (§66Ⅳ)。故敘述正確。(president.gov.tw) -
選項D
處方藥屬「僅供醫師處方使用」產品,依《處方藥品廣告審查作業要點》及各直轄市審查原則,僅能刊登於醫師、藥師等專業讀者之學術性醫藥刊物,不得對一般大眾宣傳,敘述正確。(fds.taichung.gov.tw)
答案解析
《藥事法》強調藥品廣告之「事前審查」與「內容一致」。選項B忽視了這一核心規定,認為只要擷取核准仿單即可逕行刊登,與 §66 明文不符,因此為唯一錯誤選項。
核心知識點
- 《藥事法》第65~69、§66 的四段規範:核准、不得變更、媒體責任、資料保存。
- §95 針對媒體違規之罰則。
- 處方藥廣告僅得於專業醫學刊物刊登,不得對一般民眾招徠。
- 廣告與仿單不同;即使內容相同亦須「另案送審」。
熟記上述條文及處方藥廣告的媒體限制,可快速判斷藥品廣告題之正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