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藥學六(第2次)
下列有關化粧品廣告之敘述,何者正確?
A應事先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
B應事先申請中央或直轄市傳播主管機關核准
C化粧品廣告核准文件,其有效期間為一年
D登載、宣播化粧品廣告不得有虛偽誇大之情事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化粧品廣告管理自 108 年 7 月 1 日《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後,已改為「事後查核+加重罰則」模式;大法官釋字第 744 號亦宣告舊法「廣告事前審查」違憲失效。現行重點只剩一條──內容不得具「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之宣稱(同法第 10 條)。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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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A:應事先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
舊《條例》第 24 條確有事前審查,但已被釋字 744 號宣布違憲,自 106 年 1 月 6 日即停止受理,現行新法亦未再規定事前核准,因此錯誤。(fds.taichung.gov.tw) -
選項 B:應事先申請中央或直轄市傳播主管機關核准
我國歷來均由衛生(食藥)體系監管化粧品,傳播主管機關從未負責核准,錯誤。 -
選項 C:化粧品廣告核准文件,其有效期間為一年
「一年效期」源自舊法第 24 條第 2 項,但因「核准制度」本身已被判違憲並廢止,效期規定當然隨之失效,錯誤。(president.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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