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藥學六(第2次)

依據藥害救濟法,藥害救濟的請求權時效為自請求權人知有藥害時起幾年?

A1
B3
C5
D10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藥害救濟法」屬我國特殊社會保險/補償制度之一,目的在於讓民眾於合法、正當使用藥物卻發生嚴重不良反應時,能獲得迅速且基本的經濟救濟。本題聚焦於「請求權時效」─亦即救濟申請人知道藥害後可於多久內行使權利,逾期即喪失救濟請求權。

選項分析

  • 選項A 1年
    多數民事損害賠償時效(民法第197條)雖採2年/10年,但藥害救濟屬「社會福利給付」,時效另有專法規定,非1年。

  • 選項B 3年
    「藥害救濟法」第14條明定: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藥害」時起,因3年間不行使而消滅。(law.moj.gov.tw)

  • 選項C 5年
    5年多見於行政法上不當得利返還、稅捐追徵等,相較本法無此規定。

  • 選項D 10年
    10年係民法一般消滅時效上限,惟本法已特別立法縮短為3年,不適用10年。

答案解析

依「藥害救濟法」第14條:
「藥害救濟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藥害時起,因三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也就是說,藥害受害人(或其法定繼承人/代理人)一旦知悉藥害事實,必須在3年內提出申請,逾期即喪失救濟權利。此規定兼顧行政機關審查便利與案件證據保存,屬於短期時效設計。

核心知識點

  1. 藥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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