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藥學六(第2次)
依據藥害救濟法,藥害救濟的請求權時效為自請求權人知有藥害時起幾年?
A1
B3
C5
D10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藥害救濟法」屬我國特殊社會保險/補償制度之一,目的在於讓民眾於合法、正當使用藥物卻發生嚴重不良反應時,能獲得迅速且基本的經濟救濟。本題聚焦於「請求權時效」─亦即救濟申請人知道藥害後可於多久內行使權利,逾期即喪失救濟請求權。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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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 1年
多數民事損害賠償時效(民法第197條)雖採2年/10年,但藥害救濟屬「社會福利給付」,時效另有專法規定,非1年。 -
選項B 3年
「藥害救濟法」第14條明定: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藥害」時起,因3年間不行使而消滅。(law.moj.gov.tw) -
選項C 5年
5年多見於行政法上不當得利返還、稅捐追徵等,相較本法無此規定。 -
選項D 10年
10年係民法一般消滅時效上限,惟本法已特別立法縮短為3年,不適用10年。
答案解析
依「藥害救濟法」第14條:
「藥害救濟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藥害時起,因三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也就是說,藥害受害人(或其法定繼承人/代理人)一旦知悉藥害事實,必須在3年內提出申請,逾期即喪失救濟權利。此規定兼顧行政機關審查便利與案件證據保存,屬於短期時效設計。
核心知識點
- 藥害救濟制度定位:屬社會保險/補償性質,與民事賠償制度並行,不排除後續對藥商之求償。
- 藥害救濟請求權人:死亡給付為法定繼承人;障礙/嚴重疾病給付為受害人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第12條)。
- 請求權時效:自知有藥害起算3年(第14條)—考題高頻。
- 排除情形(第13條):如藥害產生應由他人負責、預防接種另有救濟、常見可預期不良反應等。
- 申請後審定期限:3個月內完成審定(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第16條)。
臨床重要性
臨床醫師或藥師若發現病人疑似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需及時提醒病人家屬保存病歷證據並於3年內申請,以免權利消滅,亦能降低衍生之醫療糾紛風險。
新政策/指引改變
2000年(民國89年)制定時即採3年短期時效;2011、2020年修法雖調整基金來源與主管機關名稱等條文,第14條「三年時效」未變動。至2025年現行法仍維持3年,未有延長或縮短草案。未來若討論與「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接軌,亦應留意是否影響時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