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藥學六(第2次)
有關藥害救濟制度之立法宗旨,下列何者正確?
A為使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受害者,獲得及時救濟
B強化上市後品質監測,保障病人用藥安全
C與藥品優良製造準則競合,精進法規科學進步
D整合藥廠自主管理,促使國際多邊醫療合作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藥害救濟(Drug Injury Relief)屬「無過失補償制度」,核心精神是在病人已「正當使用合法藥物」卻仍因藥品不良反應受害時,由國家先行給予經濟補償,以維護人民生命健康權並減輕訴訟負擔。藥害救濟法第 1 條明定立法目的:「為使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受害者,獲得及時救濟,特制定本法。」(law.moj.gov.tw)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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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A
「為使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受害者,獲得及時救濟」──此與法條文字完全相符,正是藥害救濟法的立法宗旨,故為正確。 -
選項 B
「強化上市後品質監測,保障病人用藥安全」──上市後藥物安全監測屬於藥品上市後監視(pharmacovigilance)及醫療器材監控體系,主要法律依據是藥事法及其子法,而非藥害救濟法之立法宗旨,因此並非正確答案。 -
選項 C
「與藥品優良製造準則競合,精進法規科學進步」──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旨在確保生產品質,屬製造管理層面的預防措施;與提供受害者金錢救濟的藥害救濟制度性質不同,無「競合」或「立法宗旨」之關連。 -
選項 D
「整合藥廠自主管理,促使國際多邊醫療合作」──藥廠自主管理與國際合作屬產業或公共衛生政策方向,並非藥害救濟法的直接目的;救濟制度重點在於國家對個案之補償,而非產業層面整合。
答案解析
藥害救濟法是以「無過失補償」模式,由國家設置基金,對符合法定要件的受害者提供補償金。其立法重點在「受害者保護」,並非產品監管或產業政策。法條第 1 條的文字與選項 A 完全一致,清楚點出「正當使用」「合法藥物」「及時救濟」三大關鍵語,確立答案為 A。其餘選項雖涉及藥品安全相關議題,但皆非本法的立法宗旨。
核心知識點
- 無過失補償 (no-fault compensation) 與民事損害賠償 (fault-based liability) 之區別
- Drug Injury Relief Act 第 1 條─立法宗旨:正當使用+合法藥物+及時救濟
- 藥害救濟法適用要件:合法藥品、不良反應造成死亡/障礙/嚴重疾病
- 與藥事法、GMP、pharmacovigilance 的定位差異:預防 vs. 事後救濟
- 補償流程與基金來源:政府撥款+藥商分擔;申請期限、審議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