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藥學六(第2次)
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處方箋之有效期間,自開立之日起算三日
B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每次處方之總用藥量至多九十日
C調劑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時,須俟上次給藥期間屆滿之日,始得再次調劑
D罕見疾病病人得出具切結文件,一次領取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總用藥量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對一般處方箋與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有效期間、給藥量與調劑條件有明確規定。考題要求找出與現行條文不符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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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
醫療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一般處方箋有效期間,自開立之日起算三日(遇例假日順延)」(tsim.org.tw)。敘述正確。 -
選項B
同條文並載明「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總用藥量至多九十日」(tsim.org.tw)。題幹以「每次處方之總用藥量」描述,係指同一張慢箋的總量,與條文相符,正確。 -
選項C
醫療辦法第24條第1項:「須俟上次給藥期間屆滿『前十日內』始得再次調劑」(tsim.org.tw)。題目卻說必須等「屆滿之日」才可再調劑,排除了可提前 10 日的彈性,與條文不符,故錯誤。 -
選項D
同條文但第2項規定,若為罕見疾病病人等特殊情形,可出具切結一次領取整張慢箋之全部藥量(sohappys.com.tw)。敘述正確。
答案解析
醫療辦法對慢箋再次調劑採「屆滿前十日內」彈性,避免患者因假日、出國等情況斷藥。選項C將此彈性限縮為「須等到當天才可再領」,與現行第24條不符,因此為唯一錯誤選項。
核心知識點
- 一般處方箋有效期間:自開立日起 3 日(遇例假日順延)。
-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
• 總用藥量:至多 90 日
• 分次調劑:一次最多 30 日,第二、三次可於上次給藥屆滿前 10 日內領取
• 特殊情形(罕見疾病、出國、離島、船員等)可切結一次領全量 - 解題關鍵:記住「10 日」彈性,常被考來與「屆滿當日」混淆。掌握第23、24條條文即可迅速判別。
臨床重要性
熟悉慢箋規定能協助臨床醫師與藥師依法開立、調劑,確保慢性病患用藥不中斷並減少健保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