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藥學六(第2次)

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之規定,下列何種情事可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

A保險對象罹患高血壓,經診斷須長期使用相同抗高血壓處方藥品治療
B癌症末期需要嗎啡類第一級管制藥品止痛之病人
C未攜帶健保卡就醫,再依法定期限補卡者
D拔牙後止痛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對「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以下簡稱慢箋)的開立條件有明確規範:

  1. 必須屬於公告之慢性病且病情穩定,需要「長期使用同一處方藥品」。
  2. 慢箋不得含《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一、二級管制藥品。
  3. 就診時須攜帶健保卡,醫師才能查閱完整用藥紀錄,方可開立慢箋。
  4. 急性短暫用藥並不屬慢箋適用範圍。(nhi.gov.tw)

選項分析

  • 選項A 保險對象罹患高血壓,經診斷須長期使用相同抗高血壓處方藥品治療
    高血壓屬公告慢性疾病,病情穩定且需長期固定用藥,完全符合慢箋開立要件。

  • 選項B 癌症末期需要嗎啡類第一級管制藥品止痛之病人
    《醫療辦法》第18條明定「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不得列入慢箋;嗎啡屬於我國第二級(若題幹標示第一級更不允許),因此不能以慢箋開立。(nhi.gov.tw)

  • 選項C 未攜帶健保卡就醫,再依法定期限補卡者
    107年4月27日修正公告已增列「未攜帶健保卡就醫,限制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即使事後補卡,當次就醫仍不得開立慢箋。(mohw.gov.tw)

  • 選項D 拔牙後止痛
    拔牙疼痛屬急性疼痛,僅需短期止痛藥,並非慢性病長期固定處方,不得開立慢箋。

答案解析

符合法規者僅有選項 A。高血壓屬慢性病,病情穩定且需長期服用相同降壓藥,完全切合《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對慢箋的三大要件:慢性病、病情穩定、相同處方。其他選項皆因含有受限管制藥品、缺健保卡、或屬急性處置而不符。

核心知識點

  1. 慢箋適用對象:公告慢性疾病且病情穩定,需長期固定處方。
  2. 排除項目: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就診未攜帶健保卡;急性、暫時性用藥。
  3. 慢箋有效期:最長 90 日;需分次調劑,每次 ≤30 日份;再次領藥須待前次用藥期滿前 7 日內。
  4. 應熟記《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18、35、39條核心內容與 107 年修正重點,以應對法規型考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