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藥學六(第1次)

下列何者不是藥事法之衛生主管機關?

A衛生福利部
B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
C臺北市政府
D基隆市政府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藥事法第 2 條明定「衛生主管機關」層級:中央為衛生福利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凡未屬上述公權力機關者,即非藥事法所稱之衛生主管機關。(law.moj.gov.tw)

選項分析

  • 選項 A 衛生福利部
    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負責全國藥政與食藥管理,完全符合藥事法第 2 條。
  • 選項 B 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CDE)
    係 1998 年成立之「財團法人」,受衛福部委辦技術審查與法規科學輔導,但本身並無行政主管機關之法定地位,不具公權力。(1111.com.tw)
  • 選項 C 臺北市政府
    直轄市政府依法為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之一。
  • 選項 D 基隆市政府
    縣(市)政府同屬地方衛生主管機關。

答案解析

藥事法僅將「中央衛生福利部」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納入衛生主管機關;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雖承辦藥品技術審查,但屬民間非營利法人,並不在法條列舉之主管機關範圍內,因此「B. 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並非藥事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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