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藥學六(第1次)

衛生福利部於民國109年指定COVID-19為第幾類傳染病?

A第一類
B第三類
C第四類
D第五類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台灣《傳染病防治法》將法定傳染病依威脅程度、流行性與防治需求分為第一至第五類。第五類屬「新興或再發」傳染病,對病原學、流行病學尚未完全了解,需即時監測與暫行防治措施。COVID-19(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被衛生福利部公告列入第五類,為典型新興傳染病的處置模式。(mohw.gov.tw)

選項分析

  • 選項A 第一類
    第一類係指致死率極高、需最嚴格隔離與應變(如plague、smallpox、viral hemorrhagic fevers)。COVID-19最初雖具全球關注,但在109年並未歸入第一類。

  • 選項B 第三類
    第三類為需長期監測、社區傳播風險高之常見傳染病(如tuberculosis、水痘併發症)。不屬新興傳染病類別。

  • 選項C 第四類
    第四類多為經由媒介或環境傳播、需特定防治措施的疾病(如malaria、leptospirosis)。COVID-19主要透過飛沫/氣膠人傳人,不符此類。

  • 選項D 第五類
    第五類專為新興或不明原因重大威脅疾病設置。衛福部於109年1月15日公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以利強化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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