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藥學六(第1次)

依據藥事法施行細則,下列何者不是藥物廣告應一併登載或宣播之內容?

A廠商名稱
B藥物許可證
C藥品有效成分
D廣告核准文件字號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藥品廣告的法定揭露項目─依「藥事法施行細則」第46條,凡經核准刊播之藥物廣告,必須「一併登載或宣播」特定三項資料。熟記條文內容,即能迅速判斷何者屬「非必載」項目。

選項分析

  • 選項A 廠商名稱
    施行細則第46條明文規定須揭露「廠商名稱」,確為必載。(law.moj.gov.tw)

  • 選項B 藥物許可證
    同條亦列出「藥物許可證」(通常包含其字號) 必須併行標示,屬法定項目。(law.moj.gov.tw)

  • 選項C 藥品有效成分
    條文僅要求廣告內容不得逾核准之處方內容,但在強制揭露項目中並未列「有效成分」。因此「藥品有效成分」並非廣告必載資訊。

  • 選項D 廣告核准文件字號
    條文第三項明確要求公布「廣告核准文件字號」,屬必載資訊。(law.moj.gov.tw)

答案解析

「藥事法施行細則」第46條:
「藥物廣告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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