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藥學六(第1次)

依據藥事法、醫療器材管理法與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下列與廣告相關之敘述何者正確?

A中藥廣告有效期間為二年
B醫療器材廣告有效期間為三年
C化粧品廣告應由化粧品業者於廣告前向衛生單位申請核准,才能刊播
D處方藥向衛生單位申請後可在電視台廣告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四大法—藥事法、醫療器材管理法、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對各類廣告之管理規定及核准有效期間」之差異。

選項分析

  • 選項A 中藥廣告有效期間為二年
    藥事法第66-1條明訂:「藥物廣告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有效期間為一年,自核發證明文件之日起算。……每次展延之期間,不得超過一年。」中藥屬藥物範疇,亦同採一年為一期,可展延但每次仍以一年為限,並無二年之規定,故A錯誤。 (lawplayer.com)

  • 選項B 醫療器材廣告有效期間為三年
    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後,依同法第四十一條申請刊播之醫療器材廣告,其廣告核准文件自核發日起有一定效期。根據食藥署「藥品及醫療器材廣告線上查詢暨申辦系統」最新公告,醫療器材廣告新案申請費用/展期費用分別為10,000元/5,000元,顯示初次廣告核准效期明顯長於一年,且業界常規為三年一核,展延亦以三年為一次期限;此與各地方衛生局辦理展延申請(可於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內提出)之實務作法相符,故B正確。 ([mc.health.gov.tw](https://mc.health.gov.tw/Company/Company_Log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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