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藥學六(第1次)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醫療機構之護理人員兼任調劑工作,應依藥師法處罰該護理人員
B醫療機構交付之藥劑,其容器、包裝之標示不完整,應依醫療法處罰該醫療機構
C藥劑生得販賣或管理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
D依藥師法受廢止藥師證書處分者,如再經考試及格,仍得再充任藥師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考題整合《藥師法》與《醫療法》之罰則,測驗考生對於「誰可執行藥師業務、違規時依何法律處罰,以及藥師資格廢止後可否重考」等條文的正確理解。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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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
「醫療機構之護理人員兼任調劑工作,應依藥師法處罰該護理人員」
‧《藥師法》第15條將「藥品調劑」明確列為專屬藥師業務;第24條規定「未取得藥師資格擅自執行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藥師業務者,處新臺幣6萬至30萬元罰鍰」(law.moj.gov.tw)。護理人員如擅自調劑,屬個人違規行為,確應依《藥師法》第24條裁罰本人;敘述正確。 -
選項B
「醫療機構交付之藥劑,其容器、包裝之標示不完整,應依醫療法處罰該醫療機構」
‧《醫療法》第66條列舉交付藥劑時容器/包裝必載事項;違反者適用同法第102條,得處1萬至5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law.moj.gov.tw)。處分對象為醫療機構本身,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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