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藥學六(第1次)

關於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以下簡稱本法) 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本法明文規範罕見疾病之疾病盛行率為萬分之一以下
B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會應辦理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之審議
C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D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罕見疾病之防治與研究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屬我國保障罕病病人權益的專章立法。考題在比對條文細節,特別考「法條用字(應、得)」「主管機關名稱」及「法定定義是否載明數字」等細節辨識能力。

選項分析

  • 選項A
    本法第3條僅規定「疾病盛行率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基準以下」,並未把「萬分之一以下」寫死在母法文字內 (law.moj.gov.tw)。因此把 1/10,000 當作明文法定標準是錯誤。

  • 選項B
    依第4條第一項第3款,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會職掌之一即為「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之審議」 (law.moj.gov.tw)。敘述正確。

  • 選項C
    最新修正條文第2條已將中央主管機關明定為「衛生福利部」,直轄市層級則為「直轄市政府」 (law.moj.gov.tw)。敘述正確。

  • 選項D
    2015 年修法將第6條改為「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罕見疾病之防治與研究」 ([law.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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