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藥學六(第2次)
依據藥師法,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依據藥事法規定之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下列何種情形不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A藥癮治療
B傳染病防治服務
C於矯正機關,執行調劑業務
D於矯正機關,執行菸癮治療業務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核心在於釐清《藥師法》第11條對於藥師執業處所之限制及例外情形。法條規定,藥師執業應以一處為限,但於醫療機構或藥局執業者,在特定情況且經事先報准後,得於原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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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 藥癮治療
根據《藥師法》第11條第1款,藥師得在執業處所外執行「藥癮治療」業務,並非違法情形,屬例外之一,故可於處所外執行。(6laws.net) -
選項B 傳染病防治服務
同條第1款亦明訂「傳染病防治服務」為例外情形之一,經事先報准後,藥師可至處所外提供服務。此為合法範疇。(6laws.net) -
選項C 於矯正機關,執行調劑業務
條文第4款規定,藥師可於矯正機關及中央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執行調劑業務,屬明文允許的例外。(6laws.net) -
選項D 於矯正機關,執行菸癮治療業務
條文並未將「菸癮治療」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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