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藥學六(第2次)
藥師只能在執業登記的場所中執業,但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可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藥師經報准後,可以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執行調劑業務
B藥師在連鎖藥局體系內各藥局執業仍需經報准始得執行業務
C學校診療所的藥師經報准後,可以在下班時間參與偏遠地區巡迴醫療服務
D藥師報備支援的診所一定要聘有專任藥事人員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聚焦《藥師法》第11條對藥師執業地點之限制原則及其報備支援制(例外情形)的規範,並配合《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管理辦法》對被支援機構及原執業機構的具體要求,判斷敘述與法規間的符合性。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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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
敘述:「藥師經報准後,可以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執行調劑業務。」
分析:按照《藥師法》第11條但書第4款,列明得於「矯正機關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執行調劑業務,經事先報准即可。此為法定例外。
結論:正確。(law.moj.gov.tw) -
選項B
敘述:「藥師在連鎖藥局體系內各藥局執業仍需經報准始得執行業務。」
分析:藥師原則上只能在登記地點執業,若欲於連鎖藥局其他分店(非登記處所)進行調劑等業務,屬於執業處所外,必須事先報准。
結論:正確。([law.moj.gov.tw](https://law.moj.gov.tw/LawClass/ExContentRela.aspx?CC=D&CNO=711&PCOD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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