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藥學六(第2次)
小美是某醫學院藥學系民國109年的畢業生,在畢業次年即取得藥師證書並進入某醫學中心擔任藥師,她計畫民國110年在社區自行開設藥局,依據藥師法與藥事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民國110年向衛生主管機關請領藥局執照後即可調劑處方
B因其已修習並取得16學分中藥課程,可於請領藥局執照後,執行中藥之調劑或零售業務
C要另外向衛生主管機關申請醫療器材販賣業許可執照,才能販售醫療器材
D其開設之藥局,不用另請藥商許可執照就可以經營藥品輸入業務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聚焦開設社區藥局所需的法規要件,包括
- 藥商(藥局)許可執照與藥師執業登記的程序
- 藥師從事中藥業務的修課標準
- 醫療器材販售的法令區隔
- 藥品輸入業務需領有專屬許可證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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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
「民國110年向衛生主管機關請領藥局執照後即可調劑處方」
根據藥事法第27條,申請並領得藥局許可執照後,藥商方可營業,但藥師要在該處所執業,仍須依藥師法第7條向執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取執業執照才能執業(例如調劑處方)(6laws.net)。故「僅領藥局執照即可調劑」說法未及申請藥師執業登記,與法規不符。 -
選項B
「因其已修習並取得16學分中藥課程,可於請領藥局執照後,執行中藥之調劑或零售業務」
藥師如欲從事中藥製劑製造、供應及調劑,須依「藥師從事中藥製劑製造供應及調劑應修習中藥課程標準」完成中藥課程。修訂前標準規定舊制(108學年度前入學)需修滿16學分,中藥實習不列入;109學年度起入學者則增至17學分+160小時實習,惟本題藥學生於108學年度前入學,仍適用修前16學分標準,取得課程證明後即可執業調劑或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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