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藥學六(第2次)

依據藥事法,對於中藥販售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中藥廠不可以在其製造廠兼營自製產品之零售業務
B中藥製造業者出售毒劇性中藥,應將此藥品名稱及數量,詳列簿冊
C凡中藥販賣業者均不得售賣毒劇性之中藥
D凡藥師親自主持之藥局,都可以零售中藥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審視《藥事法》第六章對中藥販賣業及製造業者銷售毒劇性中藥之限制(第64條),並結合第59條對處方箋與簿冊之保存規定,以及第三章第35條對藥局經營中藥業務之資格條件。

選項分析

  • 選項A
    敘述「中藥廠不可以在其製造廠兼營自製產品之零售業務」。
    《藥事法》並未明文禁止中藥製造業者另設零售業務,只要依規取得中藥販賣業者許可,並符合相關駐廠/駐店管理及專業人員(中醫師/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或藥劑生)資格,即可販售自製產品。此限制並不存在於法條中,僅需分別領有製造與販賣業執照即可。
    → 錯誤

  • 選項B
    敘述「中藥製造業者出售毒劇性中藥,應將此藥品名稱及數量,詳列簿冊」。
    《藥事法》第64條第2項規定:
    「中藥販賣業者及中藥製造業者售賣毒劇性之中藥,非有中醫師簽名、蓋章之處方箋,不得出售;其購存或出售毒劇性中藥,準用第五十九條之規定。」
    而第59條規定處方箋、簿冊須保存五年,意即對毒劇性中藥的購存與出售,須詳列於簿冊並保存五年。
    → 正確 (6laws.net)

  • 選項C
    敘述「凡中藥販賣業者均不得售賣毒劇性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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