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藥學六(第1次)
下列有關藥政管理體系之敘述,何者正確?
A依藥事法,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專設藥物管理機關,直轄市及縣(市)衛生主管機關,亦應設立藥物管理 機關
B中央藥物管理機關為食品藥物管理署藥品組
C醫藥工業技術發展中心為食品藥物管理署附屬單位
D食品藥物管理署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負責醫療器材及化粧品之法規管理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我國藥政管理體系之法源依據為《藥事法》。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可「得」專設藥物管理機關;現行組織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TFDA),署內設七個業務組,其中「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負責醫材與化粧品之法規管理。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僅在「必要時」得報准設置藥物管理機關。另財團法人醫藥工業技術發展中心(PITDC)為經濟部工業局輔導成立之財團法人,並非TFDA附屬單位。
選項分析
-
選項A
《藥事法》第3條規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專設藥物管理機關;直轄市及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報准設置。」條文用字為「得」,顯示地方僅「得」設,不是「應」設。敘述改成「亦應設立」屬強制語氣,與法條不符。(president.gov.tw) -
選項B
我國中央藥物管理機關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TFDA),而非署內之「藥品組」。藥品組只是TFDA七個業務組之一,並不足以代表整體中央權責機關,因此此敘述錯誤。(mohw.gov.tw) -
選項C
醫藥工業技術發展中心(PITDC)係財團法人
...(解析預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