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藥學六(第1次)
下列有關藥師執行調劑作業之敘述,何者錯誤?
A藥師受理處方,應注意處方內容,如有可疑之點,應詢明原處方醫師始得調劑,並應於調劑後之處方箋上註 明前述詢明事項
B調劑後之處方箋應簽名蓋章,並添記調劑年、月、日,處方箋均應保存五年
C藥師對於醫師所開處方,只許調劑一次
D藥師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記明法定事項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臺灣藥師執行調劑業務須依《藥師法》第十六至十九條。重點包括:
- 受理處方時的審核與詢醫責任
- 處方箋僅得調劑一次及保存年限
- 調劑後處方箋之簽名、蓋章與日期標示
- 藥品容器/包裝的法定標示事項
選項分析
-
選項A
《藥師法》第16條明定,藥師受理處方如有疑義須先詢明原處方醫師後始得調劑,並應將詢明事項註記於處方箋(president.gov.tw)。敘述正確。 -
選項B
《藥師法》第18條規定:一般處方保存三年,僅含麻醉(現稱管制藥品)或毒劇藥品者須保存五年(president.gov.tw)。題幹宣稱「處方箋均應保存五年」,忽略一般處方僅三年之規定,故為錯誤。 -
選項C
同條文亦載明「藥師對於醫師所開處方,祇許調劑一次」(president.gov.tw)。敘述正確。 -
選項D
《藥師法》第19條要求藥師於藥劑容器或包裝上註明病人姓名、性別、用法,藥局地點、名稱、調劑者姓名及調劑日期等法定事項([
...(解析預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