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藥學六(第1次)
對於違反藥事法之藥品廣告,下列罰則何者錯誤?
A除依規定處罰外,衛生主管機關得登報公告其負責人姓名、藥品名稱及所犯情節
B違規情節重大者,衛生主管機關並得廢止該藥物許可證;其原品名二年內亦不得申請使用
C藥品廣告在核准登載、刊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項,違反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D傳播業者不得刊播未經核准之藥品廣告。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限期停止而仍繼續刊播者,應廢止其傳播業者 執照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藥品廣告屬《藥事法》第七章管轄。違規時,依情節由兩大對象受罰:
- 廣告之「藥商/許可證持有人」— 相關處罰集中在第96條。
- 「傳播業者」— 刊播時若違反第66條規定,處罰條文在第95條。
熟記第95、96條條文,可快速判斷各選項罰則正誤。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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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
第96條第1項明定:「違反第七章規定之藥物廣告……衛生主管機關得登報公告其負責人姓名、藥物名稱及所犯情節」 (law.moj.gov.tw)
敘述與法條吻合,正確。 -
選項B
同一條但接續條文:「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該藥物許可證;其原品名二年內亦不得申請使用」 (law.moj.gov.tw)
與題意相符,正確。 -
選項C
第66條第3段規定「核准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項」。傳播業者若違反此段,被第95條第1項處新臺幣20萬以上5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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