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藥學六(第1次)
下列有關藥品製造原料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申請查驗登記所用之原料依據藥典者,以中華藥典、十大醫藥先進國家出版之藥典,或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 機關採用之藥典為限
B藥廠得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輸入許可證所准成分之原料藥
C藥廠輸入之自用原料,非經核准,不得轉售或轉讓
D原料藥分裝,應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由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藥品製造業者分裝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藥事法對「藥品製造原料」之進口、使用與分裝均有明確規範。考題核心在於分辨各條文關於
- 查驗登記時原料藥的藥典依據
- 製藥業者輸入自用原料的限制
- 原料藥分裝須辦理的行政程序
藉此測驗考生對藥事法第16條、第39條、第42條、第53條及相關子法之熟悉度。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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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A
藥品查驗登記所用規格,如採用藥典,限「中華藥典」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採用之其他各國藥典;實務上食藥署以「十大醫藥先進國」藥典為主要參考來源。因此描述符合藥事法及現行審查實務,屬正確敘述。(president.gov.tw) -
選項 B
藥品製造業者得就其許可證所載成分,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輸入自用原料;此為藥事法第16條第2項所允許之「自用原料進口」。故為正確敘述。(law.moj.gov.tw) -
選項 C
同條文規定,已進口之自用原料若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再次核准,不得轉售或轉讓,確保原料僅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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