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藥學六(第2次)

有關藥事法對於藥品廣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領有藥品許可證之藥商於刊播前,應填具申請書申請
B藥品廣告於核准後,有任何變更內容也要再申請
C只有指示藥及成藥,可以刊登於電視廣告
D中藥材之廣告應於刊播前申請,其效能以本草備要所載者為限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藥品廣告受《藥事法》第七章(第65~70條)統一管理。

  1. 第66條規定「藥商」在刊播前必須送件審核,且經核准後不得擅自變更內容。
  2. 第67條限制「須由醫師處方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藥物」之廣告僅能刊載於學術性醫療刊物,等同排除處方藥在大眾媒體(電視、廣播、網路等)做商業廣告。相對地,未被列管的 OTC ─ 指示藥與成藥 ─ 不受此限,可在電視投放廣告。
  3. 第69條明定「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例:一般食品、原形中藥材) 不得標示或宣傳任何醫療效能。

選項分析

  • 選項A
    「領有藥品許可證之藥商於刊播前,應填具申請書申請」
    第66條首段明確要求藥商在刊播前將廣告內容送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law.moj.gov.tw)
    → 符合法條,正確。

  • 選項B
    「藥品廣告於核准後,有任何變更內容也要再申請」
    第66條第二項:「藥物廣告在核准登載、刊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項。」一旦要變更,只能重新送審。([law.moj.gov.tw](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b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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