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藥學六(第2次)
依藥事法之規定,下列有關藥品追溯或追蹤之敘述,何者錯誤?
A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份資訊,以電子方式申報至追溯或追蹤申報系統
B適用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類別之品項
C管制藥品已納入藥品追溯或追蹤系統管理
D疫苗、血液製劑及肉毒桿菌毒素,皆應以電子方式申報至追溯或追蹤申報系統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藥事法第6條之1授權衛生福利部訂定「藥品追溯或追蹤系統申報及管理辦法」,並分階段公告「應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藥品類別」。凡被公告之藥品,許可證持有藥商與批發業者須於每月10日前,以電子方式將上一月份來源與流向資料申報至 TFDA 追溯/追蹤系統。2023 年以前正式納入的僅有疫苗、血液製劑、肉毒桿菌毒素,以及後續風險評估挑選的部分高關注品項;管制藥品(Controlled drugs)因已另受《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管理,並未列入追溯/追蹤系統。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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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A
「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份資訊,以電子方式申報至追溯或追蹤申報系統」
辦法第10條及多次 TFDA 新聞稿皆明定「每月10日前」電子申報,敘述正確。(mohw.gov.tw) -
選項 B
「適用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類別之品項」
法規明訂僅對『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藥品類別』適用,敘述正確。(mohw.gov.tw) -
選項 C
「管制藥品已納入藥品追溯或追蹤系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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