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藥學六(第2次)
某藥品成分為 aspirin ,核定之適應症為「解熱鎮痛」,經稽查發現製造者擅自將適應症增加「冠狀動脈疾病」,此藥品係屬藥事法所稱之:
A劣藥
B偽藥
C禁藥
D管制藥品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藥事法對「偽藥、禁藥、劣藥」各有明確定義。凡已取得藥品許可證之藥品,若「主治效能(適應症)與核准不符」,即屬「劣藥」﹝藥事法第21條第1款第5目﹞(6laws.net)。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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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 劣藥
‧定義列於藥事法第21條:「核准之藥品經稽查或檢驗…五、主治效能與核准不符者」(6laws.net)。本題中製造者私自把 aspirin 的適應症由「解熱鎮痛」新增為「冠狀動脈疾病」,正屬核准適應症不符的情形,故符合劣藥要件。 -
選項B 偽藥
偽藥係「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成分名稱與核准不符、抽換或摻雜他人產品、塗改有效期間」等情形(6laws.net)。本題僅變更適應症,未涉未經核准製造或成分不符,故非偽藥。 -
選項C 禁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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