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藥學六(第2次)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對於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設計,下列何者錯誤?
A為了促進預防醫學
B為了落實轉診制度
C透過轉診,被保險人至各層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得享減免部分負擔
D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4條對「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法定設計目的,需分辨該制度在法條明訂的功能與與其他健保配套措施的差異。
選項分析
-
選項A:「為了促進預防醫學」
法第44條明訂家庭責任醫師制度「為促進預防醫學」;此為法定目的之一,正確。(lawtrace.tw) -
選項B:「為了落實轉診制度」
同條次一項載明「落實轉診制度」;也是法定目的,正確。(lawtrace.tw) -
選項C:「透過轉診,被保險人至各層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得享減免部分負擔」
此敘述屬於健保分級醫療配合的部分負擔減免措施,並非家庭責任醫師制度在法第44條所列目的,故非制度設計之本質,屬混淆健保整體配套,錯誤。([lawtrace.tw](https://lawtrace.tw/law/single/01189%3A0
...(解析預覽)...